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
发布时间:
2022-06-21
山东省财政厅文件
鲁财采〔2022〕12 号
山东省财政厅
关于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
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
各市财政局,省直各部门、单位,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:
近期财政部印发 《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 度的通知》(财库〔2022〕19 号) ,结合我省实际, 并商省发展和改革委、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、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、 省交通运输厅、 省水利厅、省商务厅等部门同意,现提出以下贯彻落实意见,请遵照执行。
一、 严格落实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政策
各市、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,认真落实《政府采 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》(财库〔2020〕46 号)的规定, 规范设置供应商资格条件,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, 灵活采取项目整体预留、合理预留采购包、要求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、要求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等形式, 确保中小企业合同份额。 要通过提高预付款比例、引入信用担保、支持中小企业开展合同 融资、采用电子标采购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等方式,为中小企业参与采购活动提供便利。要严格按规定及时支付采购资金,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,有效减轻中小企业资金压 力。
二、 调整对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
各级预算单位超过 200 万元的货物、服务采购项目和超过 400 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,应当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5%以上面向中小企业采购,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 70%。
三、 调整对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幅度
对未预留份额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, 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采购包, 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, 由财库〔2020〕46 号文件规定的 6%—10%提高至 10%—20%。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,评审优惠幅度由 2%— 3%提高至 4%—6%。政府采购工程的价格评审优惠按照财库〔2020〕46 号文件的规定执行。
四、认真抓好组织实施
(一) 各部门、单位在政府采购工程中要积极落实支持中小企业的有关政策。省发展改革委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、省交通运输厅、省水利厅、省商务厅等部门, 请及时调整完善工程招投标领域有关标准文本、评标制度等规定要求, 督促各预算单位加快落实。
(二) 各主管预算单位要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, 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,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。同时,要加强对政府采购需求的编制和审查管理,在开展面向市场主体的需求调查时, 充分了解相关领域中小企业产业发展和市场供给等情况, 科学预估中小企业可承担 份额及价格评审优惠。对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支持措施, 要纳入采购需求重点审查范围。
(三)各预算单位在合同录入时,应当完整准确填报供应商信息,准确区分中标(成交) 供应商是否为货物制造商、服务承接商、工程承建商,确保采购数据统计准确无误。各部门、单位要将年度政策执行情况于每年 3 月底前通过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的政府采购模块,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“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 行情况公告”栏目中公开。未达到规定预留份额比例的, 要作出解释说明。
(四)各市、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,明确工作责任,细化执行要求,加大对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有关政策及信息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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